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9月15日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公告(简称《目录》),为进一步了解《目录》的有关情况,记者就社会普遍关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家用电器进入报废高峰期
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出口和消费大国,特别是主要家用电器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进入我国家庭以来,目前开始进入报废的高峰期。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这5种产品是家庭中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回收处理成本高、难度大,综合考虑资源性、环境性、技术经济性等因素,启动初期需要政策扶持,作为首批《目录》产品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管理范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塑料等。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完善的回收处理体系,浪费大量资源,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也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但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繁多、材料复杂,资源含量、环境影响以及回收处理难度各不相同。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尚不健全、产业化还较薄弱,《条例》实施初期,不宜将所有电器电子产品一次性纳入管理范围。借鉴国外经验,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分批发布,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积累经验、稳步推进,使《条例》调整范围与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相适应,同时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标准、海关商品编码等的调整变化相对应。
发布《目录》,并通过《条例》设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规范的回收处理体系,实现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循环利用资源,妥善处理其中的有害物质,有效控制对环境的污染,对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先期选择部分重点产品纳入《目录》,有利于鼓励重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产业化发展,积累管理经验,为将全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纳入《目录》管理奠定基础。
一系列制度确保回收处理
纳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主要有规划、基金、资质许可、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生产者标识、资产核销、信息报送、旧货管理等一系列制度。
一是制定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目前,各省份正在着手启动规划编制工作,摸清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回收、处理的基本情况,对处理企业进行合理布局,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
二是建立基金。《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将在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征收和补贴标准,以及能够有效调动处理企业积极性的补贴方式。
三是资质许可。《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提出了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的4个条件。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研究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明确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把好准入门槛,对处理企业的技术、设备、人员、资源循环利用及环保、安全、消防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除上述主要规定外,《条例》设计的其他制度,包括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生产者标识制度、资产核销制度、处理企业的日常环境监测和信息报送制度以及旧货管理制度等,均适用于纳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
产品处理目录将不断完善
《目录》是确定《条例》调整范围的依据,为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以及电器电子产品行业的发展变化等相适应,《目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为科学、客观、有效地制订和调整《目录》,《目录》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制订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对《目录》的制订、评估、调整的组织机构、原则、程序等做出规定。本次《目录》的制订和今后《目录》的调整均由目录管理委员会依据该规定组织实施。《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取消等情形,有关制订和调整程序和遴选原则按照制定和调整目录的若干规定执行。
《目录》于2011年1月1日起与《条例》同步施行。《目录》管理委员会将组织对《目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暂未纳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4条原则进行评估和筛选,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目录》进行不定期调整。下一批目录的发布安排,待对第一批《目录》的实施效果做出评估后才能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