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5年4月13日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管辖权。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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