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资本市场建设正在努力用较短的时间,完成其他国家资本市场很多年走过的道路,在改革的新阶段,资本市场应该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强化对询价机构的约束,合理引导市场;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
伴随着上周末证监会发文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人们开始从各个角度审视启动于去年6月的第一阶段改革的成效。投资者切身的感受是:中签率提高了,首日涨幅没那么大了,但是新股发行价居高不下。
来看两组数据:新上市的股票首日涨幅趋于平稳,2010年中小板和创业板首日破发的新股数量分别为15家和5家。但同时,发行价高了,今年5—7月,中小板首发平均市盈率降为47.65倍,仍超过同期二级市场44.94倍的平均市盈率,上海主板首发平均市盈率降为23.24倍,也超过同期二级市场19.86倍的平均市盈率。创业板首发平均市盈率更高。
定价问题,是新股发行改革的核心问题,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新股定价过高成为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新股定价放开以后,缺少对高定价的约束机制,在询价过程中,部分询价对象报价随意,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阶段改革的四大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同时进一步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的职责。
检验改革成效的最好办法就是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资本市场的运行是否更加平稳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功能是否在增强。通过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第一阶段的实施,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冻结资金量显著减少,机构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大大缓解;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股份配售向有意愿的个人投资者倾斜;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一二级市场价差明显缩小。
新股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上游环节,担负着筛选优秀企业上市的重任。新股发行改革的成败,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大局。《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只要把握节奏,稳步推进,一定能够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个整体,涉及面广、影响大,进行改革和培育市场机制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有不断地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适时调整新股发行体制,尽可能维护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