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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8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权威解读
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加强钢铁行业管理
———工信部解读《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7月12日,工信部公布了《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各个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这些硬性条件无疑将有效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并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  

  《规范条件》所确立的各项指标,都是钢铁企业市场准入的“硬杠杠”。那么,这些具体要求指标是如何考虑并制定出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副司长骆铁军一一作出了解答。

  产品质量条件:产品质量事关国计民生,因此规定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对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明确需按照《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体现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适用于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用的螺纹钢、钢筋、线材等。

  环境保护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手段。由于历史和其他复杂原因,我国部分钢铁企业在当初项目建设时存在着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现象。因此《规范条件》提出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为便于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部将在一段时期之内,集中补办环评手续,采用专门办法予以办理。由于侧重对现有生产企业的规范,除要求通过环评外,《规范条件》特别增加了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实际状况的审核。

  能源消耗条件:钢铁工业是典型的能源及资源消耗型产业,为便于操作和更加科学,这次《规范条件》没有采用吨钢综合能耗这一指标为标准,而是采用了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作为依据,将主要指标直接编入了规范文件。但是实际情况中目前全国转炉工序能耗达标率不足10%,因此在实际规范中,这个指标可适度放宽。

  资源综合利用条件:资源综合利用选取吨钢新水消耗、冶金渣利用率等综合性的主要指标。研究证明,由于高炉渣、转炉渣和电炉渣的成分、利用技术和利用水平不同,将冶金炉渣综合利用率分解为以上三个利用率较为科学,目前全国重点钢铁企业高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8%以上;统计转炉渣利用率平均已达93%以上,但调查认为数据存在较大水分,由于转炉渣存在处理难度大、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实际利用率不足60%;调查电炉渣实际利用率50%左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规范条件》将冶金渣综合利用率分别确定为:高炉渣利用率≥97%,转炉渣利用率≥60%,电炉渣利用率≥50%。

  工艺与装备条件: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现在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对于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生产规模条件: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以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同时考虑到促进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合并后的企业可视为一个企业核定规模。因此,最终确定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按实际已发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等未发生年度的粗钢产量为标准,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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