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顺应群众呼声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千方百计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从事各种高消费活动,甚至大肆挥霍。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今后,这些令合法权益受侵犯者愤恨而又无奈的“拒不执行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以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明确对于具备其中行为的拒不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为惩治这些“拒不执行人”,一些地方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这一举措在实践中推动了不少“执行难”案件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法院是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起草本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据了解,为使司法解释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最高法院搜集了各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并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上征求了与会代表意见。
通过对意见的归纳、总结,确定了本司法解释的框架体系和主要内容。此后,最高法院还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专门听取了专家学者的意见。同时,在报纸、网络等相关媒体上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社会意见340余条,其中99.4%的社会意见表示赞同。综合上述意见,数易其稿,最高法院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释。
列举限高消费范围力求全面
为增强司法解释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司法解释第三条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以上这几类行为都属于广大群众日常所理解的“高消费”行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条规定,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不管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被执行人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用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应在禁止之列。
“限高令”还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仅单位本身不得高消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不得以单位的财产从事高消费活动。
违反限令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限制高消费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此,法院在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也会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和履行能力。
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如实申报了财产,且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的,法院则一般不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举措。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为真正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限高令”还需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为此,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些场所和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这些场所或者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形成社会合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