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规推进初期,我行即面临着来自内部分支机构和客户的双重压力。由于我行是新成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对信贷类业务的管理还不够规范,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完成还比较困难。很多分支行同志为了一个办法里的细小环节,都需反复与总行沟通和请示,颇费心思。
对于批发贷款业务,在我们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初期,很多客户拒绝实行受托支付,拒绝在合同中将资金融出方作为保险权益受益人,拒绝股权转让、债务增加等重大事项征得融出方同意的条款,甚至不愿意配合项目和资金监管。我行的部分融资客户是各家银行争夺的重点客户,有较强的话语权,项目推进异常艰难。为此,我行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好对客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客户知道贷款新规能保护其利益,大大提高了客户执行贷款新规的自觉性。
对于零售贷款业务,我行个人商务贷款客户的支付对象具有分散、灵活的特点,新规执行初期,我行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困难。由于采取手工支付方式,需要客户配合之处诸多,在客户群中引起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但经过耐心的解释,优质的服务,我们将影响降到了最低,获得了客户的理解和认同。例如,邮储银行浙江省绍兴市分行一名商务贷款客户原申请支用贷款350万元,用于进货,但当绍兴市分行提出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时,客户马上表示只需支用250万元。经了解,原来是客户因怕下次支取贷款比较麻烦,就故意多支用100万元备用。经过我行对商务贷款支用方便的解释,客户表示了理解,也很配合地办理了受托支付。我行辽宁省鞍山市分行审批通过一笔商务贷款,贷款用途为装饰工程用款,金额300万元。借款人起初以防范泄露商业机密为由不愿提供相关合同及交易对手信息,经经办人员多次沟通,向客户解释受托支付对上游客户的益处,客户最终出具了与上游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且附有贷款使用明细,并同意采取受托支付。这两个案例表明,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明确了贷款用途,有效防范了贷款风险,客户也在受托支付中了解了邮储银行方便快捷的优势,真正实现了双赢。
现在,我行除个别客户由于行业监管要求等原因无法落实资金监管外,大部分客户都能积极配合我行落实合同条款,配合资金发放和后续管理。如某大企业集团由于下属子公司较多,为确保我行资金监管要求,还专门以集团发文的形式要求下属公司提供项目进度、资金用途、资本金到位情况等资料。通过对客户进行耐心的解释,我们不但维护了客户权益,还加深了客户对我们的了解和信任。有客户反映说,“你行管理这么严格,肯定不会出问题,以后我们公司的其他业务也能放心放在你们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