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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6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就《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敖 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月1日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答:制定这一办法是为了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必须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的发展环境。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

  问:在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方面,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了促进发展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并支持实施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办法和措施。二是为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营造放心安全的网络消费环境。四是鼓励支持自律。  问: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方法和措施?

  答:办法根据网络消费特点,从消费者有效识别网络经营主体真实身份、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交易合同、交易凭证、交易信息保护、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履行的义务、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等方面作出规定。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为此,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一整套规则体系。

  在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网络销售合同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在网络消费凭证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在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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