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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5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
贾 伟

  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包括代办转让系统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架。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实践进程中,加快构建创业板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制度,将是新形势下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 

  资料显示,目前创业板上市企业已达78家,平均营业收入净利润是47.4%,高于主板市场。投资者在看到创业板高成长性的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这些企业的特点,要对这些企业在发展当中的一些风险和不确定性有充分认识,以便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审慎投资。 

  我们注意到,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优胜劣汰市场化机制的初步形成,但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着一些弊端,尤其是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大行其道,题材炒作、内幕交易屡禁不止,既扭曲了二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估值标准和投资理念。有鉴于此,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不再强制退到下一层次市场挂牌继续交易,而是直接退市、快速退市,杜绝借壳炒作。

  探索建立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保证方案的有效实施。其中,完善的证券民事司法救济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多方参与、风险均衡、有效便捷的维权模式,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可以从完善诉讼模式着手,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探索推进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代位诉讼制度。一是要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等主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代为提起诉讼,并豁免《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要求。二是要建立与代位诉讼制度相适应的配套司法制度,包括降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资格限制等。三是要强化对代位诉讼的监管,制定严格的程序以防止滥诉和其他不良情况的发生。四是在创业板先行试点,待创业板代位诉讼试点取得成效后,再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领域和资本市场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涉及金融债权领域、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等,并通过民商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为证券市场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引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根据《侵权责任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做出系统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多层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产品与业务正在不断创新,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有待细化,这一情况增加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复杂性。而从严监管始终是监管者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当中的重要理念,并应该以此作为契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推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逐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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