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国际运输劳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通知指出,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