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信贷消费方式,正以其方便、快捷、安全和通用的多种优势在消费者群体中迅速普及。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发展潜力最大的信用卡市场。
信用卡业务是一种民事行为,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促使信用卡业务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除了用法律法规规范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管理制度。
和谐为本,诚信为基。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推广信用文化,增强全民的信用观念,特别是年轻人的信用观念。信用文化和信用观念对建立信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弘扬信用文化,增强个人信用观念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社会思想基础。
在此基础上,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必须立法先行。我们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同时要建立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建立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