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私人机动车的日益普及,机动车驾驶技能已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技能之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修改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利 民
提供便捷服务 方便群众办证
新规推出的最大亮点是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背景:摩托车是许多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500万名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
旧规: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十日、二十日后可以参加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需要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且对申请人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有限制。
新规: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同时允许申请人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无须回到户籍地申领。
背景:一些驾驶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对群众影响较大。
新规:增加了救济措施,规定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恢复驾驶资格后,保留原驾驶证的准驾驶车型,驾驶人原来的驾龄连续计算。
背景:全国约有6000万名驾驶人每年需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从历年来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结果分析,60周岁以下的驾驶人,在一年内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不大。
旧规:大型车辆驾驶人需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并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检查证明。
新规:持有大型车辆驾驶证的驾驶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
新规其他便民措施: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申请可以由驾驶人本人申请,也可以由他人代为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或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记分周期结束日期开始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延期期间驾驶证有效期或体检周期已经过期,因此,延期期间驾驶人不得再驾驶机动车。
扩大了允许代办驾驶证业务的范围,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
但是,允许代理人代办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不是允许代替驾驶人参加身体检查,驾驶人的身体检查必须由本人到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
放 宽
扩大警告教育 减少违规记分
背景: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范围过大、重点不突出等问题,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新规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新规:取消了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分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新规:合并了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项目。分别是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和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不按规定超车、让行、逆向行驶等3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与不按规定超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将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类交通违法行为合并。
新规: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由6分改为3分。
严 格
完善管理制度 严格监管措施
背景:此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修改的另一重点,就是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规: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由一次记2分调整为记3分。同时,还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种违法行为记分。
严格补领驾驶证规定,杜绝恶意补领驾驶证违法行为。
新规: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驾驶人安全驾驶义务。
新规:驾驶人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应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降低驾驶证准驾车型的,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健全驾驶证审验规定,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
新规: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时,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平 等
保障残疾人权益 圆残疾人驾驶梦
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残疾人希望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政策。2003年9月,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满足了部分残疾人驾车出行的需求。2004年5月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2007年4月修订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左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范围,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基础上增加了小型自动挡载货汽车。新规的修改,从下肢、手指、听力等三个方面进一步放宽了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新规: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后听力达到规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右手拇指缺失、手指末节残缺的人员可以申请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新规:右下肢或双下肢残疾人申请驾驶证的,应当经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应当在车上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有利于其他交通参与者进行识别,同时提醒其他车辆注意礼让,并保障残疾驾驶人在停车泊位等方面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