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最近联合印发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其主要适用对象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也可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此次《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一是区分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3种股权激励形式,规定了每种情形下激励对象、实施条件、可授予的股权数额、业绩考核条件等,并对股权来源、转让条件、股权份额限制等股权管理内容做出了规定。二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允许企业在以科技成果自行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过程中给予技术人员分红激励,并探索岗位分红制度。三是完善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的内外部程序,对激励方案涵盖内容、审核程序、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规定。四是建立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后续管理机制,要求企业将激励方案等进行报备和适当披露。
对比现行政策,《实施办法》在5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降低了股权激励的实施门槛。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条件之一,从要求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30%以上,调整为20%以上。二是对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4种不同情形,设计了不同的分红激励方式。三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明确激励方案的拟订、审批和后续管理的规定,增强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四是明确企业可以新企业的股权为标的激励有关人员,但应规范操作,保持各自在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以关联交易等手段互相转移利益等问题。五是对于科研院所和高校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行为,从企业和院校两方面为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提供了接口,以便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落到实处,切实促进产学研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