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政策解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3月1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政策解读之四
生态受保护 农民得实惠
———林改后公益林怎样管理
文/本报记者 刘惠兰
     图为江西省井岗山市林农喜领林权证。  刘小虎摄

  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和灌木林。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目前,我国国家级公益林15.78亿亩,其中集体林地约占30%。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政策时说,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广大林农收入,提高林农和林业机构的造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缩小广大山区林农与平原和城市人口收入之间的差距,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真正达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改革目的。

公益林的多种管护模式

  公益林管护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按户承包,按人分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直接落实到农户;二是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确定管护主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然后再分配到管护主体和农户;三是实行联户承包经营,也就是确立若干农户的共有林权主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到联户,由联户共同商定管护方式和资金分配办法。

公益林的补偿机制

  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后就开始进行研究工作。1998年修正的《森林法》,正式确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2001年国家在11个省、自治区开展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中央财政对河北、辽宁、黑龙江等11个省、自治区的2亿亩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每年兑现补助资金10亿元。

  在3年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2004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下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修订下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正式设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对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补偿费,0.5元用于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机制

  这位负责人解读说,今后,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至2009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已达52.45亿元,补偿面积扩大到10.49亿亩。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地方财政也根据实际加大了补偿力度。一是开拓公益林补偿基金渠道。二是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三是创新公益林补偿基金管理模式。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