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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0年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
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关 确保春节燃放喜庆安全
2009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日前发布,涉及多类节日重点消费产品
记者王志羚

  本报讯 记者王志羚报道:1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09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情况。抽查中责令收回不合格产品925箱(件),涉及金额12.22万元;没收不合格产品900箱(件),涉及金额14.06万元。

  本次质检总局共抽查了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8个烟花爆竹主产省区市120家企业生产的130种烟花爆竹产品(不包括出口产品)。据了解,抽查的重点有三项:一是侧重对中小型生产企业的抽查,这些企业数占抽查总数的93.3%。二是检验了涉及安全的重点项目。质检总局有关部门依据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重点检验了禁用药物、含药量、燃放性能、主体平稳性、引火线、包装、标志等重点项目。三是加强了跟踪抽查。对2008年专项抽查中涉及的49家企业进行了跟踪抽查。除8家企业已被依法关停或已停业外,实际跟踪抽查了41家企业。

  针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检总局已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通报了国家安监总局和工商总局,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工商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处理。各省局正在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截至目前,对抽查不合格的48家企业全部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整改复查合格9家,正在整改38家,停产1家。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总局日前已部署要求全国质监系统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督,严格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春节燃放喜庆安全。

  又讯 2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2009年第四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抽查产品中包含多类节日重点消费产品。据了解,此次抽查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抽查涉及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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