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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0年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金融创新促市场消费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赵锡军

  消费金融公司是对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消费信贷市场的有益补充,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体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近日,银监会在北京、上海、成都正式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这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通过金融创新手段来刺激国内消费市场的一项积极措施。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机构,是消费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重要一步。只要定位准确,正确处理好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系,消费金融公司就会有长足的发展,对扩大消费发挥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在如何促进投资、扩大出口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也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在如何刺激消费方面,存在着较大提升空间,尚需更多探索和努力。通过消费信贷的手段来刺激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应该认识到,消费金融公司是对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消费信贷市场的有益补充,对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消费信贷体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还比较少,消费信贷产品的种类还比较单一。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老百姓对消费信贷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消费金融公司要健康发展,在未来竞争激烈的消费信贷服务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除了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外,更多地还是要依靠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能力。

  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产品要贴近消费者的需求,广大的普通消费者尤其是更易接受消费信贷模式的城市消费者人群,将是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初期最广大的客户基础。消费金融公司要创造出与其他金融机构相区别的信贷产品。如果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现有的金融机构没有差别,无法体现出特色,那么它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不吸收公众存款,且其贷款是无抵押无担保的模式,导致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着较高的信用风险,只有在成立之初就建立起严格的风险控制意识和体系,才能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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