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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现跨地区顺畅转续 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答记者问
□ 本报记者 任 意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明确全国统一的转移接续程序,实现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记者:《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或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第二,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第三,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第四,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

  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以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基金关系

  记者:《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

  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记者:劳动者如果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记者: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他们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负责人: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就做了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赁证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后,基层社保经办机构怎样才能实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时效和便民程度? 

  负责人:实施《暂行办法》是全国统一的行动,我们已经拟定了各级社保机构经办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的统一规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个环节:

  第一是发凭证。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时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

  第二是接电话。我们已在网上公布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要求各地必须确保电话畅通,只要事关转移接续,就要认真接听和办理。

  第三是办手续。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本人提出转续申请,相关就业地社保机构必须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续手续,不能延误。

  第四是转资金。各地必须坚决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资金转移基数和比例。在此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信息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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