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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欧盟:治理手机垃圾信息 法规完善 民众参与
本报驻布鲁塞尔记者 孙 健

  随着手机使用的不断普及和民众日常对手机依赖程度的逐步加深,许多广告公司、运营商和“恶意的黑客”开始盘算利用手机广告以及各色信息赚钱的门道。由此,大量未经用户同意的广告,包括人们并不需要的信息;甚至是耸人听闻的八卦新闻;色情短信、插图或游戏等,开始在无线通讯领域泛滥成灾。这些被称之为手机“垃圾信息”的出现,严重地损害着消费者的权益,扰乱着手机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污染着社会公益环境。

  为治理这一不良现象,欧盟相关部门首先分析了手机“垃圾”的制造主体。一般认为有三类来源,它们分别是:移动通讯运营商、手机智能信号增值服务系统和个人非正常操作行为。而主要传播手段有短信群发器、互联网网站和个人手机等,在此基础上,确定了下一步治理的主要对象。

  有资料显示,欧盟成员国2001年无线通讯服务业中的“垃圾信息”仅占信号传输总量的8%,而到2002年就迅速攀升至29%,2003年更超过了51%。据估算,2003年“垃圾信息”的发送成本已经超过了25亿欧元,利润高达50亿至70亿欧元。关于“垃圾信息”的分类,欧盟2003年年中完成的统计数字显示,在垃圾信息中,一般商品推销占39%、色情广告内容占21%、金融服务广告占12%。

  为制止垃圾信息蔓延,一方面,欧盟加强了对手机号码实名制的登记和管理,规定任何无线通讯设备的使用都必须明确号码的拥有机构;个人手机用户申请号码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外国人要出示护照并留下影印件备查。另一方面,2003年,欧盟制定并经成员国部长理事会会议通过一项决议,规定从当年11月开始,欧盟《关于隐私和电子通讯的指令》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欧盟各成员国将执行统一的反垃圾信息和电子邮件法律。虽然有一些成员国此前已制定了本国反垃圾信息法规,但在欧盟范围内以跨国家和地域的方式,全面实施禁止“垃圾信息”的法律在世界上还是首例,而且欧盟所有成员国都毫不犹豫地一致通过了该项法令,这在欧盟决策历史上并不多见。

  欧盟《关于隐私和电子通讯的指令》的基本内容是:在发送移动通讯广告等信息时,必须得到接收方事先同意;除非他们之间已经存在客户关系。欧盟这个“指令”不光对无线通讯和手机信息服务适用,同时也涵盖互联网的电子邮件服务。如果违反了此项规定,应由成员国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惩处。欧盟专家认为,这是至今欧洲维护手机用户最为有效的政策法规。

  欧盟“指令”还明确指出,如果无线运营商或信息提供者事先知道内容违法,或者知道通过其服务即能够输入违法的内容,而且这些服务可以通过人为的以及技术的手段避免或进行限制,但无线运营商或信息提供者并没有做到,那么必须追究其责任。业界认为,欧盟对无线运营商或信息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非常严格。

  据悉,根据欧盟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2003年,比利时针对垃圾短信和手机诈骗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和处罚条例。比利时政府在立法之前,率先和法国一起,开设收取垃圾短信的“举报箱”,结果不出三个月,多达10万条的垃圾短信就塞满了邮箱。比利时与法国用这种方法,既引起公众对“垃圾信息”的高度关注,也动员和指导公众依法积极参与对“垃圾信息”的清理。而且由于两国相应机构对侵袭个人隐私的垃圾信息高度重视,并且使用最先进的搜索工具追查,所以垃圾信息无论多么隐蔽,执法者都能在短时间内找到发出的源头。与此同时,民众参与举报、追查垃圾信息的做法扩展到欧盟大多数国家,有效地洁净了手机通讯市场,保障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维护了社会公益与道德标准。

  荷兰与意大利对垃圾短信制造者都实施重罚制度。在荷兰,垃圾信息制造者将被处以最高2万欧元的罚款。而在意大利,制造者不仅每条垃圾信息要被罚款500到5000欧元,最高罚款额甚至高达9万欧元,同时还有可能面临最高3年的牢禁。其法律规章之严明、惩罚态度之坚决、刑责力度之严厉可见一斑。

  欧盟其他成员国,如奥地利、英国、丹麦、芬兰、希腊、西班牙和德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治理垃圾信息。而最基本的做法就是制定反垃圾信息法规。明确发送广告信息和短信等,有关公司和个人必须事前得到接收方许可,如未经许可就发送信息和短信息,均属于违法行为。无线通讯运营商、增值服务商和个人信息发布者均应承担维护信息传输正常秩序的责任。面对违法垃圾信息行为,欧盟成员国在处罚时既有法可依,也决不会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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