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法(修订案)》,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统计法与1983年制定、1996年修订的统计法相比,在强化统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追究领导责任、细化违法行为等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构建比较系统的统计数据质量保障制度是本次新法的主要特色之一。
新统计法强化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从统计源头上进行规范。新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质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
同时,加大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领导人责任追究规定更为明确,对统计调查对象在数据上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究更具有可操作性。此次修订统计法,吸收了国外立法经验,将现行统计法统计调查对象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表述统一调整为“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大大提高了统计执法的可操作性,并且将对企业事业单位构成这一行为的最高罚款由《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五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