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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该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说明

  修正案注意入罪与出罪相结合、从严与从宽相协调,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修正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如对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予以惩处的规定;修正案进一步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影响力交易犯罪的规定,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主要内容

  在刑法修正案(七)的14条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对证券市场令人深恶痛绝的“老鼠仓”行为,从立法层面上加大了打击力度。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效果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后,“两高”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于2009年10月16日向社会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近年来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因其职务便利知悉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与证券、期货交易有关的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背社会的诚信和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则,社会危害性严重。

  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列入刑法追究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精神,今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有2家基金公司的3名基金经理用公司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随后展开调查。目前,深圳3位基金经理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一案已移交证监会稽查部门调查。

  在10月底召开的全国基金业第32次联席会议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说,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此后,各地证监局均对辖区内的基金公司加大了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的力度,而基金公司也都依据监管部门的要求陆续对公司内部的投研管理等工作进行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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