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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税总局
明确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对外公布,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  具体范围为: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孙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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