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 科技立法是实现党和国家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的政策意志和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科技法制与国家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同步推进,并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科技发展战略的调整而逐步深入和完善,为我国科技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以宪法为指针,我国在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商品化、科技奖励、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立法探索,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为推动技术成果商品化,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1987年6月23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技术合同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发布了多项配套法规文件,对于推动知识形态的商品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换、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起到了关键作用。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围绕推动科研机构为经济建设服务、放活科技人员等方面制定了多项法规文件,为科研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进入经济领域,促进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规范。
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确立了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定了国家推进科技进步的方针、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使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正确主张与政策上升为法律,为我国科技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为了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要求,对新时期科技发展作出全面规定,内容涉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自主创新的政策保障、科技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并重点突出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政府促进科技进步的职责、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激励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等内容。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把科技工作中多年积累的成功经验和需要长期坚持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反映了中央关于科技发展的最新思想和重大部署,为新时期科技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在鼓励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方面,1996年颁布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合同法》吸收1987年《技术合同法》的内容,以“技术合同”专章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提供了法律规范。在保护科技创新方面,《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发明创造者权益予以全面保护。
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建立了我国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制度体系。2002年颁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普及法》,全面规定了政府和社会的科学技术普及义务。《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促进科技进步的措施。
同时,地方科技立法日益活跃,立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多样化。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较大城市制定了地方科技进步条例或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办法,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市场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科技奖励、专利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力地保证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目前,我国科技法律法规已经覆盖了科技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对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两院院士大会上对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法制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指出“以科技进步法为核心的科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