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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1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部门发出《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免缴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区别对待。

  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研发费用标准为,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研发费用标准为,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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