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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本报讯 记者王璐报道:为了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作了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并增加了中止审查制度。  根据新发布的规定,对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行为正被有关机关调查等情形,如果调查的时间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以中止审查其业务申请,在调查结案和监管措施被解除后,应当继续审查。

  此类情形包括: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等。 

  据介绍,对于向证监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原有的试行规定对申请人得到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后的回复期限没有要求,仅是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回复。 

  修订后的规定采取了折中的方案,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繁简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报告,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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