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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10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发布相关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须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规范了各环节的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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