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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9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据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王东明 顾磊) 从10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

  民政部、财政部27日下发的通知表明,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6080元、25250元、24430元,分别比2008年提高了3400元、3290元、319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8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0%。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40元,达到2008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760元,达到2008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8080元、18080元和7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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