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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9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化肥经销实行责任追溯制度

  本报讯 记者苏民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维护农民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建立化肥经销的责任追溯制度,《决定》要求“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

  这位负责人说,化肥经营是维护化肥质量,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的关键环节。《决定》要求化肥经营者建立上述制度,向购买者提供质量保证证明,有义务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有掺杂掺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此次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

  在放开化肥经营限制的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国家在《决定》中提出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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