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投资·证券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8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二OO八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两部门发出《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和义务教育借读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通知指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