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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交所设定创业板市场投资者进入门槛
只有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才可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本报讯 记者贾伟报道:为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深交所近日特制订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从2009年7月15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只有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才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对于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同时,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风险揭示书必须由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文件签署5个交易日后,交易所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并要求投资者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办法》还要求,交易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创业板市场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客户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同时,针对市场变化,及时提醒客户关注风险,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此外,会员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客户在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户,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深交所可以限制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通知要求,会员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深交所要求关注的重点监控账户和重点监控股票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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