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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7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发出通知
油菜籽主产区出台补贴加工企业政策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今年国家在油菜籽主产区继续实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同时,出台补贴加工企业政策。为调动加工企业入市收购油菜籽的积极性,将委托一部分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中央直属粮油企业和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按照每市斤1.85元至2.00元的收购价格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油菜籽,并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中央财政给予委托企业收购并加工油菜籽每市斤0.10元的一次性费用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下发的《国内油脂加工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油菜籽补贴管理办法》,补贴范围包括: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区域包括冬播油菜籽产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春播油菜籽产区(内蒙古、西藏、陕西、青海、甘肃、新疆)。根据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按一定资质条件和规模,审核确定的地方国有或民营油脂加工企业(每省份原则上确定3至5家企业),以及国家粮食局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中央企业所属油脂加工企业。

  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1.加工企业按1.85元/斤(含)至2.00元/斤(含)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2.收购的油菜籽必须是2009年度国内新产油菜籽。3.收购的油菜籽必须在收购期限截止后两个月内加工成菜籽油。4.补贴收购期限分别为,冬播油菜产区2009年6月1日至9月底;春播油菜产区2009年9月1日至12月底。5.申领补贴的油菜籽收购总量不超过该加工企业180天的油菜籽加工能力。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国家指定的已向社会公布的油脂加工企业。

  根据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收购的油菜籽数量,中央财政按0.10元/斤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包干补贴后,菜籽油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享受加工补贴的油菜籽,必须由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不得转入中储粮总公司收储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当国内油菜籽市场价格回升到平均2元/斤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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