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从“卫生”到“安全”两字之变,实际上体现了观念上的转变。从侧重于食品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转入到要更加注重食品的内在安全,这也必然导致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整体转变,对于食品内在的安全将变为政府监管的重点。
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包括非常严重的去年发生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些都警示着要转变监管方式。就是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进行处罚、处置这样一个外部跟踪式的传统监管方式,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来对食品进行从生产到餐桌、从农田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监管体系。在注重解决外部隐患的基础上更要注重解决食品安全的内在隐患,这是世界各国食品安全发展的趋势,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
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转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确立了分段监管、全程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的重点更为明显,注重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以安全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明确规定要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第三,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我国目前仍然是依照《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所以在贯彻《食品安全法》过程中,首先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尽快确立起统一、权威性、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上,否则食品安全无从谈起。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所包括的内容以及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加以公布,由国家标准委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的编号,要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审查通过。这个审评委员会是由各个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共同组成的。
我国现在已经列入目录、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达到22类1812种,而且增加的速度也非常快,同时使用非常广泛,要从控制食品内在安全因素上强化对食品添加剂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