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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6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此之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计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额。受赠人转让房屋的,以其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受赠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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