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直处于由行政主导向市场化方向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可以把2005年作为一个分水岭。
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均规定,新股发行价格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2005年以前,由于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尚不成熟,市场机制不完善,买方不能对卖方构成有效约束,出于保护投资者目的,证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要采用限定发行市盈率上限的方式管理新股价格。这种定价方式对当时市场状况下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发展其不足也较突出,其与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要求相距较远,股票一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发挥不充分。
2004年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部门核准的规定。证监会依据法律调整,对股票发行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于2005年初推出了询价制度,不再对新股价格进行核准,采用发达市场通行的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从而把市场力量即买卖双方的判断和意向引入到发行价格的确定上来,初步实现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公司的差异化定价,向市场化的定价方式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与此同时为防止发行价格过高,对部分新股发行最终定价进行必要的窗口指导。数据显示,询价制度实施以来,已有284家公司采用询价制度确定股票价格发行股票,实现了“A+H”同步发行上市。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资本的配置效率明显提高,有效支持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经过4年多来的运行,询价制度使市场主体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承销机构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承销经验,机构投资者研究定价能力逐步提高,改革具备较好的市场基础。当然,询价制度目前也存在一些缺陷,如个别新股发行定价难以反映股票真实价值、存在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弊端等等。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深入思考。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市场的规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阶,这时,有必要对整个市场运行各个方面进行整体推动和完善,而新股发行体制是整个股票市场形成的前端环节,对它的完善将有效地理顺市场的运行机制。因此,为了促进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对新股发行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成为证监会一直在做的一项重点工作。
众所周知,我国沪深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当前仍处于“新兴+转轨”的发展阶段,这一特征决定了沪深证券市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是一个不断调整、不断优化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此次“分步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战略正是基于对国情的深刻理解和清醒认识而制定的,应该说,是适宜且正确的。
历史经验表明,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是个渐进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环境的改善,以及市场投资主体的变化,资本市场的制度改革也正在逐步完善。我们相信,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将会加速实现“承销商将买卖双方意愿协调一致”、“发行人接受”、“投资人同意”这样一种相对理性的价格发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