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实施主体。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商和家电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政府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确定,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选择1—2家,试点城市选择1家。
(2)收购旧家电。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申请,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的家电销售商购买家电。家电销售商按照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记录和凭证给销售商补贴。为确保家电价格的透明度,家电生产企业向消费者公告“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参考价格。
(4)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要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
(5)申领补贴资金。家电销售商凭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凭收购发票底单及相关信息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的收购发票底单等材料,按照标准给予运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