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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
财政部发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财政部近日发布《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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