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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指导意见
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 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贷业务,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 对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王信川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央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对林业发展的信贷投入。

  意见要求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要求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各项林业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要促进林区形成多种金融机构参与的贷款市场体系。

  意见还要求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如鼓励林业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类融资工具,鼓励林区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投资基金等投资林业项目,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

  此外,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意见提出,各地要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要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逐步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意见强调,要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大人民银行对林区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林业贷款的考核、呆账核销等政策与涉农贷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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