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张先生购买某住宅小区的住房。房子建成后,张先生对新房进行了装饰装修。可是在装修过程中,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他必须将安装的铁艺防盗窗换成不锈钢的,并说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本小区阳台防盗门及防盗窗必须按统一标准安装”。可是张先生表示并不了解此规定,况且他的防盗窗已经装完了,要拆掉重装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张先生执意不肯拆除铁艺门窗,物业公司遂采取了停电措施来迫使张先生拆除防盗窗。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管理,那么本案中物业对业主采取断电的措施是否于法有据呢?
周贤日律师介绍,《办法》关于物业管理装修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开工申报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两个方面。《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有关管理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公司监督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活动中有无违反服务协议的情形,废弃物的处置是否符合约定,施工的时间是否符合约定,住宅外立面设施以及防盗窗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等等。
依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必须用不锈钢材料做防盗窗吗?它的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有效吗?周贤日律师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做这样的要求。对此,需要首先明白物业公司与业主是什么法律关系?从法律上讲,他们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张先生之间即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来源于物业管理合同,而合同对装修的约定不是很明确,因为张先生并不知道物业有此规定,并没有同意物业公司单方提出的必须用不锈钢材料做防盗窗的要求,应视为约定不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重新协商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张先生有充分的选择权,他有权选择他喜爱的铁艺防盗窗,当然他不能给其他住户造成安全隐患,比如对于防盗窗的安装一般应采用平面的,不应突出。如果楼下安装的防盗窗突出,就会使得不法分子可以攀登防盗窗爬到楼上,给楼上居民带来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如果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而不能采取另一种侵权的方式。
周贤日律师建议,为了不必要的物业纠纷发生,装修人应该主动与物业公司及早协商,了解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签订过程中详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按照《办法》的规定,物业公司依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公司发现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有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行为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公司同时可以追究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的违约责任。
当然,本案中物业公司采取停电的制裁方式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发生物业纠纷,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业主的用电权是基于业主与电力公司的用电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权利,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采取停电的处罚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