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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5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更多所得税优惠

  本报北京5月6日讯 记者孙勇从财政部获悉:最新有关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已于日前公布,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享更多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此外,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通知,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通知指出,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新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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