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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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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迎来发展新契机

  本报讯 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旅行社行业健康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条例》中有关“降低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的内容,已成为旅行社业广泛热议的话题之一。

  《条例》是在旅游业大发展、特别是中国公民国内旅游大发展的背景下,修订并发布施行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更好地适应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旅游活动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需求;更好地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旅行社行业进一步开放、进一步市场化、进一步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更好地加强和规范了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行业和旅游市场的监管职能。

  《条例》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此举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为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条例》还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完善。一是规定旅行社既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现金,也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交不低于应交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二是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3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三是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此外,《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郑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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