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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治论坛
旅游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 许跃芝

  旅游业是依托性、关联性很强的产业。健全的旅游立法是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产业建立和良性发展的法制前提和保障。

  目前,我国共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可以说,旅行社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尽管我们尚未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旅游基本法律或单行法律,来作为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但是,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旅游法制建设也在日新月异地前进,进而推动着我国跻身世界旅游大国的行列。如今,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整体前行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已进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治旅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崛起的旅游业,其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立、逐步强化的过程。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24条的《旅行社暂行管理条例》,成为首次颁布实施的国内旅行社行业行政法规。1996年,国务院在《旅行社暂行管理条例》基础上将其修订为6章40条的《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国务院对《旅行社管理条例》又进行了适应性修订,增加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一章。

  将于5月1日施行的《旅行社条例》,是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充分体现了旅游法制建设中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特点。新《旅行社条例》,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约束力度;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取消了沿用22年的旅行社分类和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下放了旅行社审批权限、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转变。

  毋庸讳言,对旅游业和旅行社行业来讲,《旅行社条例》的贯彻施行将是旅游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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