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与经济衰退,欧盟许多企业与公司对商贸交往中资金的按时、足额流转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尽管在过去的几年中,欧盟在这一领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进展,但在欧盟企业与公司之间,甚至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商业交易仍有许多延迟付款的情况发生。根据2008年欧盟的统计数字显示,欧盟内部有约27%的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付款程序,而今年前三个月的评估结果表明,这一比例又有明显增长,估计已达到了36%,从而影响了企业与公司间的正常商业活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妨碍了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规划,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其中受影响最为严重的是欧盟中小企业。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的危机局面,欧盟已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难题。
根据欧盟相关企业法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日前提出了一项新的政策性方案,以解决欧盟范围内商业交易的延期付款问题,该方案将对2000年的付款行为准则作出修改。欧盟委员会建议,政府部门应当“以身作则”,通常情况下应在交易完成的30天内付清相关款项。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要求成员国管理部门完善商贸交易付款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以便及时和有效地遵守票据支付规则,并争取将支付款项的时间保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
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副主席费尔霍伊根表示,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旨在改善欧盟企业和公司流动资金的状况,这在欧盟经济陷入衰退的时刻尤为重要。该建议还旨在促进内部市场的顺利运作,通过提高按时付款的比例,消除跨越国界的贸易障碍。
为此,欧盟建议出台更加全面的措施,以使债权人能够充分和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再发生延迟付款时,可以依照规定更加有效地解决延迟付款问题。为杜绝政府部门逾期欠款,欧盟委员会日前建议应当在所有成员国中统一规则,认为这对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具有积极的意义,可有效避免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链中断而出现破产的现象,提高欧盟企业资金的流通效率,加强企业和产业中长期的竞争能力。
欧盟建议改善商业付款规则,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资金流转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是:
一、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在30天内支付商业交易款项,否则政府部门必须支付相应的利息。此外,应当从迟交款项的第一天开始,额外支付相当于交易款项5%的一次性赔偿金。只有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变更或延长付款期限。
二、在自由交易情况下签署的公司与公司、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商业合同,其付款期限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即便是在欠款企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被延迟付款一方的企业有权要求附加相应的利息,并且由欠款企业担负一定比例的罚金。
三、对于明显附带有“霸王”支付条款的合同,要严格杜绝。
此外,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一项新规则,要求引入更加严格的付款管理措施。这项管理措施的主要受益者是占成员国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欧盟将为此实施150亿欧元的特别贷款计划,其主要目的是在这些企业和机构中,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青年培训,以及与能源和运输相关的领域先期支付费用。其中一个明显的特点是降低欧盟合同与救助金的支付期限,即从30天缩短到20天。
负责金融与财政预算的欧盟委员格丽宝斯凯特宣布说,欧盟这些建议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落实每年由委员会直接付款的41.5万欧元费用,用以支持在目前经济环境下需要立即采取支付措施的领域。同时,这些建议也将为2010年欧盟实施的付款新规则铺平道路。
欧盟为此发表的公报显示,欧盟提倡缩短付款期限的要求,所涉及的相关款项约为95亿欧元,大部分将适用于较为简单的支付程序。其余的55亿欧元资金已被列入欧盟委员会特殊的目标管理系统,将支付期限控制在30天至45天之内,从而使欧盟委员会的支付程序符合打击逾期欠款不良现象行为准则的要求。此外,欧盟还出台了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效率的政策,以强化资金流的统一、规范管理和付款程序的有效执行。
欧盟还呼吁,在每一个项目或商业合同签署之前,积极简化付款程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及加速资金的周转,欧盟希望未来两年内通过实践得出一套标准化的规则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