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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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4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编辑点评
可喜的变化
许跃芝

  一个看似平常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实施,居然引起各方的广泛关注和热议且好评如潮,真是让人始料不及。

  这是因为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程序规定》更加注重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以往,管理者强调对交通违法行为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如今,《程序规定》突出强调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不仅仅是简单语序的调换,而是彰显了执法部门执法理念的变化。

  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体现了法律应有的人文关怀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尊重和平等。其目的是引导执法者转变执法观念,处理好教育和处罚的关系,进而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提升文明执法形象。

  此外,与公开、公正执法的理念相匹配,《程序规定》专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使用作了明确要求,电子眼从“幕后”到了“台前”,明确的警示作用遏制了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虽然给有关部门带来的罚款减少了,但是预防事故的目的却直接或者间接地达到了。这才是立法和执法的目的所在。

  《程序规定》在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以及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提升执法质量方面的规定,也值得百姓大加赞叹。它规定,在执法行为举止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在执勤执法用语方面,要求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在加强执法监督和科学考核评价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上,《程序规定》提出了制度性规定,要求在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执法效果的依据。

  虽然,这仅是一部行政法规的实施,但是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日益成熟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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