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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投保人怎样才算“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那么,怎样确认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 2006年6月3日,李某通过保险业务员郭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健康险,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1493元。同年8月21日,李某被诊断患了某肿瘤疾病,李某及时将自己患病的情况告诉郭某,郭某专程前来探视李某病况。2007年6月6日,李某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再次交纳了当期保险费1543元。

  2007年8月,李某出院,住院期间,李某先后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表示,保险公司在收取第二期保费时,业务员郭某并没有告诉保险公司李某患病的情况。被保险人李某属于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的情形,保险合同已经自动终止,因此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通常情况下,我们到保险公司投保时会收到一张极其详细的单子,投保人按照单子上面的问题,如实地进行了填写,就应当算是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那么,法理上如何解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呢?

  毕惠岩法官介绍,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将被保险人作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将需要告知的事实告知了保险人即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而作为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的被保险人,如果向保险人告知了相关事实,也应视为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就意味着,对于人寿险而言,即使有了医院的体检报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不能因此免除。因为体检只是保险人内部核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之一,体检报告仅代表当时的健康状况,结论只能作为参照。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是否也必须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仅规定了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对此认识目前也有分歧,保险业内多数认为被保险人亦负有说明义务。

  邓辰经理认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人,与保险合同具有密切的利害关系,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对其有重大影响。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符合保险法立法的精神,即告知义务人除投保人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这不仅符合如实告知的本质,也有利于减少保险纠纷的发生。

  对于本案的处理,邓辰经理解释了业内的通常处理做法:

  李某在被诊断患有某肿瘤疾病前2个月投保医疗健康险时,应当就“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健康状况予以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法有关“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次,本案中由于李某显然是在合同规定的180日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无论告知与否,是不予理赔的;最后,在投保人李某患大病后告知了保险业务员郭某,应该认定为李某履行了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是以书面还是以口头,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保险实务中,二者兼而有之),虽然就本案来讲并不能据此来判定是否理赔,但保险公司应该在解决争议时考虑承担因其业务员未及时告知公司投保人患病导致客户续交第二期保费的过失。

  对于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陈旭律师和邓辰经理的观点一致: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告知不确实,二是未告知。对于违反告知义务行为,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决定。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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