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对此往往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案例] 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王某和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单,并预先交纳了首期保险费,然而仅一天后王某就不幸身故,此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险单。王某家人认为,王某签署了投保单并缴付了首期保费,王某已履行作为投保人应负的主要义务,保险合同均已成立并生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则表示,不能仅仅根据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费这一事实,就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加之保险公司并没有开出保单,保险公司不应对王某的意外身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吗?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开出保险单,保险合同就不成立吗?对此,大家看法相同,保险单只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并非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毕惠岩法官解释,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的,保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同样,交纳保险费也是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也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且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但保险人没有及时签发保险单,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孙潇法官说,实践中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应当审查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承保条件。如果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如果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保险代理人和王某共同签署投保单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保险公司审查了王某的投保条件;王某交纳首期保险费的行为,可以证实王某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故保险合同在保险代理人和王某共同签署投保单、王某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即成立。
陈旭律师说,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对投保人的基本信息、身体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承保条件进行审核后方能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如果在审查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即使投保人已经预先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原则上也不承担保险责任。然而对于人身意外险,一般核查比较简单或者根本不需要核查。
他提醒大家订立保险合同时还有一项权利需注意: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约,在此情况下,保险人须全额退还缴纳保费。超过保险合同签订后60日,如果投保人仍未缴纳首期保费或续期缴保费的,保单自动失效;但在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即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作为保险业资深人士,邓辰经理认为,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产生效力的第一要件。他解释保险业内的通常做法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在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的。案例中投保人王某和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单,并预先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如果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后做出同意承保的决定、且保险费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则视为划转保险费成功,那么保险责任从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依此就应该赔付。但若是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也做出同意承保的决定,但是以转账形式缴纳保险费,就要看保险公司是否从投保人的账户中划转保险费成功:若划转保险费成功,则应该赔付;若未划转成功,则合同未生效,一般不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