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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3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高”发布意见
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量刑认定

  本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经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4个方面的量刑情节的成立条件、认定程序及处理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充分体现了对职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意见》明确了3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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