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