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森林防火行政法规建设的迫切需求,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森林防火条例》,并于3月15日起施行,确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从此,我国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轨道。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不变
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41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森林防火条例》施行20年来的首次修订。
“《条例》的修订对于我国森林防火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负责同志说,“修订后的《条例》更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火的理念和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森林防火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了森林防火组织,着力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原《森林防火条例》共7章38条,经修订的《条例》共6章56条。有新增的条款,有细化的条款,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始终没有变。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
原《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修订后的《条例》第一章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关于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表述变化引人注目。 从行政领导负责制到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明明白白地落实到了具体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是省长、市长、县长等行政一把手,进一步强调了森林防火不仅仅是部门行为更是政府行为。
这一处修订也是对《森林法》的进一步落实。《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高层领导的重视是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保证。吉林省宣告已实现连续28年无重大森林火灾。从一个曾经的森林火灾频发省份到现在的森林防火先进典型,落实从省长、市(州)长、县(市、区)长到乡(镇)长、村长和林业局局长、林场场长,各级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七长”负责制,是其公认的最关键的成功经验。
从单纯预防迈向日常林火管理
原《条例》第十九条:开发林区和成片造林,应当同时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规划,同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先成片造林,再砍树开设防火隔离带,这样的无用功至今仍然是部分地区的现状,因为造林和防火两套规划、泾渭分明。如今,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应该从规划设计环节就纳入考虑范畴,并作为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新增了森林防火检查监督方面的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制落实、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