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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9年2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国税总局———
上市公司高管将面临更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要求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今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由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将面临更全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要求。

  所谓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行权时,员工获得的并不是公司股票,而是现金。而限制性股票则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这种股票一般在来源和抛售上有特殊限制。

  这表明,监管部门正在规范减持风潮。今年1月份,在A股强势反弹的同时,上市公司高管们依然在加速减持。继去年12月份高管净减持创出6.33亿元的新高后,在1月份的15个交易日中,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高管再度净减持184笔,共计抛售1.69亿元,两市只有极少数的上市公司高管增持公司股票。但是对新规能否遏制上市公司高管套现冲动仍有不同看法。目前高管套现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中小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减持的股份可能只有一部分来自于股权激励,而且征税只是减少了高管抛售的获利程度。

  新规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但具体征税细节仍待确定。比如,上述两项计划收益都计入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一项中,在行权等发生现金收益时,应当计入当月该项中,按照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规要求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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