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上升、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加剧等问题,甚至有的企业濒临破产。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江苏法院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为企业在逆境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
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企业破产,不简单是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关系着经济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复杂的系统工程。
司法重整,是濒危企业浴火重生的关键。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法律首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它的含义是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尚有经营能力和盈利希望的,整顿其生产经营、清理其债权债务,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新走上生产经营正轨。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通过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业,保持企业经营价值,从而使企业起死回生。
然而,司法重整存在着复杂性和风险性,一个面临绝境的企业要走出困境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并非经过重整的企业都能起死回生。即使在重整制度较为发达的英国,按法律规定寻求破产重整的公司中,也只有不到20%的成功率。要想获得重整成功,法院必须付出超出想象的极大努力和艰辛。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兼顾企业职工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江苏法院以企业发展为本,遵循新破产法的立法原则,积极地在企业债权人、重整管理人、投资人、职工、相关职能部门间进行司法斡旋,群策群力,终于让一家又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重现了生机。
“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扶持、引导、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这就是江苏各级法院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己任的实际行动。□ 许跃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