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保险起源于北欧的瑞典、挪威和芬兰。北欧国家的林业资源极其丰富,相应的森林保险体系也很完善。
瑞典和芬兰的森林保险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这两个国家的特点是由国家受理的森林国营保险公司、全国森林组合会主办的森林共济会以及民间灾害保险公司 3个机构来承担森林保险业务。北欧森林保险的险种由单一的灾害险种(如火灾保险)逐步发展到包括风暴、干旱、鼠害等以及附加险的综合险种。保险金额按照单位面积林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并且保险费率会根据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等因素划分为多个级别,以此标准按照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并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芬兰是世界上开办森林保险最早的国家,始于 1914年。目前承保数量和险种都有很大的发展,私有林已有三分之一以上参加了保险。芬兰的森林保险在政府林农部领导监督下,由联营保险公司经营,承保对象包括国有林、企业财团所有林、教会及个人林场。在1972年前,对损失赔偿定有最高限额,实行定额保险,1972年后,采取足额保险的方式,对全部价值负责赔偿。在芬兰的森林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提供损失金额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的损失金额由政府补助基金供给,也就是说政府提供基金补助。经营险种有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森林火灾保险承保火灾损失单一责任,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承保大面积损失限额以上的赔偿责任;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火灾、暴风、雪灾和虫害损失责任,附加险扩大承保大角鹿、啮齿动物、兽害、真菌和洪水损失责任,全国划分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各种森林保险综合年平均赔付率为68%左右。另外,芬兰的《森林改良法》还规定,政府应对私有林主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对促进森林保险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瑞典政府和林业生产者十分重视林业保险的开展,瑞典的《森林法》非常完善,为促进和保障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森林法》为1994年颁布的新法,并每 4年进行一次评估以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瑞典林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为国家林业局,其管理主要体现在执行国家林业法令和财政补贴,包括森林保险等方面。森林保险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成立联营再保险公司,承担联营分保业务。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国有林、集体林和个人林场的人工林及林木产品,保险种类分为火灾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根据全国各地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群众习惯等因素,将全国森林划分为 6个林区,不同林区规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按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的价格确定,按森林面积收取保险费,按实际损失赔偿。瑞典的森林灾害有火灾、风暴、干旱、霜冻、病虫害等。实行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和森林综合险在两种业务量中,火灾险约占40%,综合险约占60%。瑞典的森林保险业务经营稳定,据业务统计,年均赔付率约为40%左右。
综合这些国家开办森林保险业务的共同点是:由单一灾害险种逐步扩大业务范围,发展到综合险种,也就是原来仅开展火灾保险,后来又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等;一般国家不经营森林保险,而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或联营保险公司承担;根据不同的林种、树种和价值以及所处的地区分别确定不同的保额和保费;国家给予保费及管理费用以补贴。(文/贾 康 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