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语音朗读|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08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
明年起调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记者孙勇报道: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并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据了解,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及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等十多类产品。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还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分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四类。

  根据两部门通知,此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述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语音朗读 放大 缩小 默认

您对这篇文章的满意度

非常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很不满意不做评价

对此文章发表评论

用户名:密码:匿名发表    注册